发布时间:2022-09-07 05:04:48来源:网络整理浏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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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估计标准指引》的通知
为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促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自由裁量权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022年2月15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订),结合我省试点实践,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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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费
1.医疗费用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在终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被害人要求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在实际发生后将再次提出索赔,但不可避免的后续医疗项目只能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定,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如果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医疗费用中有必要或者不合理使用药物的,应当减免。
3.受害人因侵权而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代缴的,不影响索赔人支付相关费用。
4.如果受害人因侵权而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定,不影响赔偿义务人支付相关费用的要求,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赔偿义务人承担。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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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费
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如果总额有证据且不明显低于病程价格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估算。总额无证据的,按照被诉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部门从业人员平均年薪标准推算。
6.除非需要额外的护理,否则受害者通常不会在重症监护病房 (ICU) 中估计护理费用。
7.被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按照上一年度法院所在省和计划单列市私营从业人员平均年薪标准估算,结合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为100%,部分护理依赖占80%,部分护理依赖占50%。
如果受害人入院后只需要短期护理,护理费用按部分护理依赖估算。
8.如果受害者已经配备了残障辅助设备伤害统计没了,则应根据配置后的情况评估其护理依赖程度。
9.应该估计在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之前的护理年限。如果受害人完全依赖护理或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通常暂估为5年。其他情况下,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应当根据年龄和健康状况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以另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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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住宿费
10.受害人及其必要护送人员在同城就医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按每天30元估算,并结合突发事件次数或住院天数确定。
11.受害人确需外省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护送人员的食宿费用,按未来账单计算;外省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即将开出的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账单计算。但住宿、交通费用不得超过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通常的差旅标准。
12.营养费按30元/天估算,参考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营养费。
13.入馆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估算。
14.受害人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期间,入院时的补贴食品和营养费用通常不予估算,但需要通过鼻饲吞咽的患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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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障辅助用品的费用
15.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价格通常根据国内流行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可以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更换周期参考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6.未成年人伤残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通常为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者伤残艾滋病的赔偿期限通常是根据预计的伤残补助期限来估算的。但是,如果被害人残疾程度较高,被害人的预期寿命不确定,则可以根据护理年限确定伤残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如果到期后确实需要继续配置,受害者可以再次提出索赔。
17.残障辅助器具按以下公式估算:
①残障辅具费补偿费用=残障辅具费+残障辅具维修费;
②残障辅具费用=残障辅具价格X配置次数;
③助残修复费(假肢适用)=假肢价格X年修复率X(缴费期限-修复次数);
④电器配置数量=支付周期÷电器服务周期(得到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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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损失
18.受害人声称根据固定收入或最近两年的平均收入估算工作损失赔偿,但只提供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未能提供收入的直接证据如工资单、银行对账单等,应予以赔偿。债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难以证明近五年平均收入的情况处理。
19.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且难以证明最近五年的平均收入,损失的工作费按照私营部门从业人员的平均年薪标准估算。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
20.损失时间以受害人接受诊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意见为准。两者不一致时,以评估意见为准。
如果受害人因伤残继续缺工,预计缺工时间为伤残日期后三天。当事人对是否无故延误确定伤残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鉴定意见确定。
21.误工费按以下公式估算:误工费=年薪÷年天数(365天)×误工天数(每月历日)。
2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后仍从事劳动,因侵权导致收入减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工作损失赔偿金。受害人提交的收入证据,并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和其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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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
23.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致残或死亡的伤害统计没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省份为准,上年为计划单列市。公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估计。
支付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居住地或者常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被诉法院标准的,可以认定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估计标准。
24.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如此一来,十级残疾为10%。
被害人多处受伤的,伤残赔偿的附加指标按照以下形式确定:以伤残等级最高的赔偿指标为基数。从第 10 级到第 10 级,每降低一次,附加指数降低 2%。当有一个级别的残疾时,其他级别被吸收,附加指数不再降低。附加指标合计不超过10%,伤残补偿指标合计不超过100%。
25.受害人在侵权时是否有工作能力和实际收入,不影响伤残赔偿的定型估算。
26.受害人因侵权致重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因其他诱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估算的伤残赔偿金。
27.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权力是被害人的近亲属,而不是被害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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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属生活费
28.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致残或死亡的,其家属生活费按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居民生活费计算。法院所在地省和计划单列市。消费者支出的标准估计。
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居住地或者常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于被诉法院标准的,估计受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可按高额确定。
29.家属的生活费计入伤残给付或死亡给付,起始时间与伤残给付或死亡给付相同。
30.家属人数的确定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准。受抚养人的生活费,除分娩时胎儿已死亡外,应按违规时已存在的胎儿估算。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预计扶养期限与被害人预计扶养期限不一致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使用期限。较短的决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期限。
32.受抚养人生活费按以下公式估算:
① 家属生活费=年补偿支出×伤残补偿指数×赡养期
②单个受抚养人年度补偿支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受抚养人的受抚养人数;
③被害人有多个受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支出按公式②累计,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如果多个受抚养人的抚养期限不一致,应分段估算抚养期限。
33.被害人父亲年龄在60岁以上,累计养老金、退休工资等持续稳定收入不符合法院所在省和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上一年度计划单列市如果是的话,应该估计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估计采用补充差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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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丧葬费
34.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职工平均年薪标准的,丧葬费按上期非民营单位职工平均年薪标准推算。提起诉讼的省或计划单列市。遇难者亲属代为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不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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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35.精神伤害安慰金单独计算人身伤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确定数额时,通常应当对侵权行为进行审查。人为错误的程度。但不能按照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的责任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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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
36.上海海事法院派出法院适用相关省级标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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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2022年湖北省公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山东综合区
2.四川成都地区
阐明:
1.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支队、上海市统计局已全部开具2021年公民收支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办理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修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规定》(2022年修订),2022年杭州市(广州除外)一般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一并实施。按新标准68487元/年,受抚养人生活费按新标准42193元/年推算,成都市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四川按新标准估算为73869元/年。家属生活费按新标准45362元/年估算。
2.根据广东规定,即日起,湖南地区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丧葬费,将按照2021年非民营单位职工平均年薪标准估算,即,61154.5元。
3.根据广东地区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且难以证明过去五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考平均每年的收入估算损失的工作费2021年私营部门雇员的工资。
4.根据广东地区的规定,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护理费用可以参考2021年私营部门从业人员平均年薪估算。
5.其他数据仍以山东省、青岛市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相关数据为准,待统计部门发布最新数据后及时更新。
相关规定:
【侵权审判邮箱】问题三:关于河北省各社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如何确定的问题,省统计局尚未公布(8月23日, 2021)
2021年6月17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广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仅公布了非私营单位职工和私营单位职工的平均年薪,但不是整个社会。单位职工的平均年薪、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应该用什么标准来确定?
答:我院经通报省统计局后,由于去年统计方法的改革,本次统计项目已删除了各社会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无法提供全社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我院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的估算标准如下:
1.损失的工作费: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且难以证明最近五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在职员工平均年薪”的标准估算私营部门”在上一年。
2.护理费用:护理人员若无收入,可参照上一年度“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估算。
3.丧葬费:按照统一赔偿标准的工作思路,死者的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非单位职工平均年薪”估算,无论单位的性质如何。
上述标准适用于本答复日CFA标准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适用上述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调整后的估计标准,当事人据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准许。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对《关于适用行业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项刑事司法解释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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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伤残赔偿金按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根据上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于 2026 年自残疾认定之日起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每年减一岁;对于75岁以上的人,估计为三年。
被害人因工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补偿金。
第十五条 2026年死亡抚恤金以被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推算。但是,60岁以上的,每年减一岁;对于75岁以上的人,估计为三年。
第十七条 受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受抚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估算。如果受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则估计为 18 岁;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估计有两六岁。但是,60岁以上的,每年减一岁;75岁以上的,按三年计算。
受抚养人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亲属,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受扶养人有其他受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支付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个受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支出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第十八条 受偿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被诉法院标准的,给予伤残补偿金。或者死亡赔偿可以根据住所或者经常居所。相关的标准估计。
受扶养人生活费用的有关估计标准,按照前款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里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里村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以城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确定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去年”是指终审法院辩论结束时的上一个统计年度。
附件: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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