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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不合法,换汇用汇要守法

发布时间:2024-01-09 19:53:36来源:本站浏览:78

地下钱庄是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非法组织,其本质是非法从事外汇买卖、资金清算等业务,为走私、贪腐、骗税、网络赌博、转移资产等提供资金收付渠道。

手法一:双边开户“钱对敲”。不法分子A以不同名义在境内开立账户,当有客户有兑换外币的需求,只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汇入A指定的境内账户,A便会通知境外同伙B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如果客户想用外币兑换人民币,则需要将外币汇入A指定的境外账户中,然后A会将人民币汇入客户境内账户中。资金对敲型手法中,人民币在境内流动,外币在境外流动,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主要用于将境内的非法所得如走私、贪污等款项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贸易中通过地下钱庄逃汇。

手法二:“机取现”。通常是在境内银行开立数百个取现卡账户,然后通过境外的ATM机取出外汇卖给客户,从中牟取利差,循环牟利。有些以家庭为单位作案,还有以回报率为诱饵怂恿亲朋好友一起干。

手法三:设壳公司“公转私”。“公转私”属于“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资金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此类犯罪手法隐蔽、快速、交易量大,迎合了一些人非法转移资金、非法套现等需要。

手法四:通过虚拟币实现跨境资金转移。不法分子以泰达币、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币为交易媒介,通过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以人民币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外汇;或以外汇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人民币),实现非法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在我国,从事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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